【車禍法律】新聞|機車騎士撞狗…怒告飼主過失傷害!法官判無罪:牠走斑馬線

by 律師瑋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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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撞到狗,誰該負責?

高雄一名男子平時飼養一隻狗,跟著狗狗一起走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但一名機車騎士不慎撞擊狗狗,導致身上多處撞傷,以及呼吸衰竭合併細菌性肺炎,因此怒告飼主過失傷害。他認為主人沒將狗用繫繩綁住,未盡飼主之責。

但法院判決出爐,指出狗狗當時走在斑馬線上,並沒有妨害交通,並未違反交通規則,因此判狗的主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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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無罪的理由

法官勘驗證據後指出,當時一人一狗走在人行道上,雖然狗沒有牽繩,但是會聽從指令,「狗過馬路時沒有車輛,交通號誌也是綠燈,狗當時是慢慢走過斑馬線,沒有妨害交通」,也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也指出如果不是機車騎士超速、闖紅燈,也不會發生車禍。

法院更進一步指出:不論寵物是否有牽繩,都不得有「妨害交通」的行為,而非以「疏縱」或「牽繫」作為是否違反作為義務之判斷基準。而是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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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瑋哥分析:

所以事故發生當下,狗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也沒有闖紅燈,不管有沒有牽繩,沒有「狗隻奔竄於人車往來之車道」的情形,因此狗狗並無構成「妨害交通」的要件,判決飼主無罪,但全案可上訴。

結論:管好狗狗不要亂跑,行走遵守交通規則,真的遇到別人受傷的事故,狗主人才會沒有傷害責任。

附錄:相關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所以動物之飼養者負有防止動物傷人之作為義務,一旦飼主疏忽,致動物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者,即應負過失傷害之責。

民法第190條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動物占有人,即現實占有該動物,對於該動物實際上得予以管領支領的人,占有人有可能是飼主(寵物所有人),也有可能是飼主以外之人,如帶狗去蹓狗的人。因為占有人必須監督管理該寵物,所以占有人若有疏懈致寵物傷人,應由該占有人負責。

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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