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5-催收相關名詞定義

by 律師瑋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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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四節 相關名詞定義

為避免研究過程中不必要的誤解,在此針對正文中經常出現的重 要名詞先予定義,而定義的來源除以學術界中的普遍見解為準外,另 以法律的條文規範為參考。

  1. (1)催收款:所謂的「催收款」係指『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 呆帳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催收款係指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轉入「催收款項」科目處理者:(1)清償期屆滿六個月;(2)清償期雖未屆滿六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追訴或處 分擔保品。11
  2. (2)委外(outsourcing):依據 2005 年 2 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 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所發表的「金 融勞務委外」(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報告,所謂的 委外是指,受監理的銀行所委託的委外供應者,而且不論其是集團內 附屬企業(affiliates),或是集團外部單位,在目前及未來,為委託 的銀行,以永續經營的基礎代為處理作業與服務,受委外事項有可能 是某一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包括從委外供應者再進一步,移轉至 其他作業與服務的轉包契約(subcontracting),但未涵蓋採購契約 (purchasing contracts),主要是避免涵蓋的範圍超出監理機關正常 監理職權所及的範圍。12
  3. (3)催收行為:基於債權之實現目的而實行之討債、催討、債權管理、財務管理、債權回收或不良債權處理等諸種行為。實務上運用 的手段,包括電話催收、信函催收、親自拜訪與法務催收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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