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夫妻離婚後財產不必再均分?法定財產修正案影響

by 律師瑋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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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修正】2020 年 12 月 30 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夫妻婚後的財產分配,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平均分配規定中,增訂可依雙方 #家務勞動#子女照養#家庭付出#共同生活分居#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由法院調整財產或免除分配額。

律師瑋哥劃重點:夫妻法定財產修訂大綱

  1. 增訂民法1030-1條第3項,法院可以有明確法條依據,裁量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原本的規定是1/2為原則,法院裁量原因未具體明文。
  2. 本次修法只是將分配比例調整原因明文化,和現行實務的作法沒有重大的改變。
  3. 好處是可以預測未來法官進行分配比例調整時,會參考的因素有那些。

實務上常見婚後財產計算的爭議,因為這次法律已明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財產」及「慰撫金」不計入婚後財產,但婚前財產於「婚後之孳息」(例如: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的租金收入)應計入婚後財產。
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後有增值(例如:婚前所購買之不動產1000萬,於婚後上漲1200萬),或是用婚前財產出售的錢,去另行購入的財產等,一般都不認為要計入婚後財產。

瑋哥建議:避免紛爭可用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婚前協議書」

如果夫妻不想要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於婚前或婚後,就下列三種約定財產制選擇其一,並向夫妻住所地的管轄法院辦理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

  1. 分別財產制
  2. 共同財產制
  3. 所得共同財產制

如果真的要避免未來剩餘財產分配問題,還是建議能婚前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是利用「婚前協議書」明文約定,避免將來訴訟舉證困難的情形。

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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