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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車禍法律】車禍後為什麼要先驗傷?律師提醒:自保的6個月關鍵時間

                  【車禍法律】車禍後為什麼要先驗傷?律師提醒:自保的6個月關鍵時間

                  2021 Oct 15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內容目錄
                  1. 車禍刑事告訴期間6個月時效
                  2. 刑法認定過失傷害罪的認定有兩個要件
                  3. 律師瑋哥建議:車禍有傷害教你如何保護自已

                  「🙋律師,明明車禍鑑定認定對方違規左轉是肇事主因,他居然現在來告我過失傷害,我受傷了都還沒要他賠,真是惡人先告狀!」

                  這樣的情形,律師瑋哥在處理車禍案件時,很多當事人詢問過。

                  之前分享過車禍處理步驟,提醒過在雙方都有受傷時,即使是小傷,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

                  因為車禍有造成擦傷、撕裂傷等傷害,這時候除了民事上的賠償責任,肇事者還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註1。這項常常是當事人因為麻煩,或是沒有經專業人士提醒要注意的細節。但也因為少了這個步驟,處理車禍案件讓自已在法律上處於不利的地位。

                  舉一個誇張的案例:被害人反而被告,注意6個月告訴時效

                  甲在路口違規左轉,不幸與直行的學生乙相撞,經過鑑定認為甲是肇事主因(80%肇責),乙同學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20%肇責),甲因車禍膝蓋有擦傷破皮,但乙同學有嚴重骨折送醫急救。甲在車禍發生後,快到六個月時對乙同學提告過失傷害,乙同學卻因為收了保險理賠金覺得告人太麻煩,就沒有在六個月內對甲提告。

                  因為乙同學對車禍是有過失(雖然是次因),但是按法律的規定有造成甲受傷(即使只是小傷),仍然成立過失傷害罪。但乙同學沒有在六個月告訴期間依法提告,就算發現甲先生告他之後再出告訴,因過了告訴期間,檢察官也只能依法不起訴。

                  律師瑋哥分析

                  車禍刑事告訴期間6個月時效

                  車禍不論人身受到傷害的大小,都構成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依規定要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人若是超過告訴期間才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依職權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

                  為了避免上面案例發生,而你手中沒有任何和對方談判的籌碼。一般在車禍案件提告過失傷害罪,通常不是想讓對方判刑或有前科,大部分是為了跟對方協談賠償金額的手段。

                  刑法認定過失傷害罪的認定有兩個要件

                  1. 是行為人「有過失」(過失比例多少並不重要)

                  2. 是車禍有造成另一方「受傷」,傷勢誰比較嚴重,並不會影響罪名是否成立,而是在量刑度的時候才會納入考量。

                  車禍發生只要有人受傷,經過鑑定不是無責,大多會構成刑事罪名,這也是受傷的當事人在要求和解金額的多寡、或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和解時賠償來換取不會被判刑,所以要非常謹慎處理。

                  律師瑋哥建議:車禍有傷害教你如何保護自已

                  不管車禍肇事責任的多寡,為了避免陷入被提告過失傷害的被動局面,你只能先採取行動保護自已。

                  車禍後除了立刻報警處理,只要有受傷不論嚴重與否,一定立刻去醫院驗傷。倘若在告訴期間未成立和解,先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如此,才不致於處於被動的狀態,你有心息事寧人,但總要預防萬一,先保存未來與對方談判的條件,在平等的基礎下討論和解方案。

                  註1:刑法第 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車禍過失傷害刑期、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車禍過失傷害刑期、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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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冠瑋律師|律師瑋哥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法學博士
                  台灣交通事故權益保障協會|理事長
                  金融機構債權回收商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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