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14-我國催收實務上的困境
2019 Dec 17 論文期刊採訪
第三章 我國催收實務上的困境
目前的催收業者,倘若屬於非法的地下錢莊、討債公司,其所用 的手段常常包括脅迫債務人簽下本票、拘禁債務人剝奪其人身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強制債務人行無義務之事、傷害身體或財物、公然侮辱等等暴力行為,固然為我國刑法所規範,而有刑事責任相繩;而即便是合法立案的催收業者,包括應收帳款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 企業的法務專員與律師事務所等,其催收手段稍有不慎也經常出現有 可議之處,尤其是採取「向債務人施以心理壓力的行為」,藉由給債務人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來達成促使債務人進行還債程序,雖然目 的正當,但其施行的手段,可能並不符合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規範。
然而,退一步而論,如果完全保障債務人的基本人權,所謂「正當、合理」的催收手段,是否能夠確保債權人的財產權得以完整的實踐。
雖然吾人在理論層面可以將債務人區別為「善意的」債務人,與 「惡意」規避債務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但在實務上,究竟誰屬「善意」、 誰屬「惡意」,判斷的基準並未有一致的標準,因此往往造成的情況是,債務人與催收人各執一辭,對於「正當」催收與「不當」催收的 爭執,實質的阻擾了債權人債權的回收與確保,而使得催收實務陷於困境。
循規蹈矩的委外催收人面對債務人蓄意的不當「反催收」,或 將行使司法訴訟權,取得強制執行的權力;心存僥倖者就轉而以法制外的非法討債,進行債務的償索,這樣的畸形發展不但增添了司法審 判的負擔,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法令不行」也讓人民對於政府 的法治喪失信心,斲傷公權力的威信。
其於以上,本章的重點在於剖析我國現行催收實務上所面臨的困 境,透過對金融機構催收形態的理解,以及債務委外不當催收的態樣分析,明析現有催收實務與既有法令規定的落差,而為未來我國設立催收專法在實務面提供有益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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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王冠瑋律師】論文【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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