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18-催收法理與國外相關立法例
2019 Dec 19 論文期刊採訪
第四章 催收法理與國外相關立法例
一國經濟景氣的震盪起伏,不免帶動個人或企業資金融通、流轉的波動,一旦個人或企業資金短缺,陷入困境,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紓困與借貸方案,雖然可以協助個人或企業暫渡難關;但另一方面,卻也可能埋下逾期放款與呆壞帳的遠因,這是現代資本主義運作的邏輯,中外皆然。
在前述三章中,我們分析了台灣近年來金融壞帳高築的原因,也 探討了金融機構為了轉移經營的壓力,而進行了高密度、高強度的債 務催收作業,但由於種種的因素夾雜,使得債權人、催收人與債務人間形成了嚴重的對立關係,逼使政府主管機關不得不介入,本質上屬 於「私法自治」範疇的債務催收,並使得是否要於國內設立催收專法 的呼聲,迄今未息。事實上,金融債務催收的難題,並非僅見於台灣, 在絕大部分的資本主義國家中都能一窺其身影,衍生出的催收爭議也是千奇百怪。
但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國內對於不法、不當催收的高聲撻伐,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的催收法制已經相當完備,甚至催收產業還成為相當重要的產業類型,協助金融機構的健全運營,以及解消債務人與催收人間不必要的對抗與糾紛,誠屬他山之石,足堪吾人借鑑。
例如,目前國際間規模最為龐大的催收產業團體當數美國催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Credit and Collection Professionals; 簡稱ACA)。該組織成立於 1939 年,原名稱為The American Collectors Association,後因應產業服務範圍的擴大以及服務對象的延伸,於 2001 年更改為現名。57ACA為美、加等 55 個國家之委外催收相關產業, 包括催收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律師事務所、債權人(銀行)及相關個人散戶提供專業協助。迄今有效會員數超逾 5300 名。58ACA的成功經 驗使我們了解到,催收作業不必然要夾雜著恐嚇、威脅或誤導,透過產業秩序的建立、法規的明確化,催收產業也能成為現在經濟社會中合理運行的潤滑劑。
基於以上,本章的重點將從先前的催收實務探討,轉向從法理上探究催收的原理、原則,同時藉由西方先進國家的催收法制經驗,以及國際金融監(管)理組織的規範標準的釐整,以作為下一章吾人探究國內訂立專法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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