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4-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2019 Dec 12 論文期刊採訪
第一章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範圍
本文的研究範圍,可以分為三個層面加以觀察。
首先在債務本質層面。催收可以細分為一般性債務催收與特殊性債務催收兩大類,一般性債務催收包括買賣價金、承攬報酬或委任報 酬等金錢債權的債務不履行;而特殊性的債務催收,主要是指現今高 度發達的工商業社會中,因工商業活動所衍生而出的債務形態,包括 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卡公司或資融業者等)債權,以及電信、水電 費用的債權等。
後一類之債權因具有消費性格,且債務人大多居於更 形弱勢的地位,而有加以特別規範的必要。
其次,就催收的方式而言,可以大別區分為自行催收與委外催 收,誠如前文所述,我國債務催收實踐中,自行催收的規範較嚴謹, 因而衍生的糾紛並不特別突出,但對於委外催收,由於屬於新興的催 收手段,一般民眾相形對於委外催收比較陌生,因此對於委外催收的 規範更值得吾人深入探究。但筆者仍要重申,自行催收與委外催收並 無法理上的不同,只是行為者的增加,使催收的複雜度增加。
最後,需受規範與保護的對象,包括金融監理機關、債權人(即 金融機構)、債務人、委託催收人(包括律師)11,以及可能受到催收行 為干擾的其他人等。這裡的「其他人」除了債務人的親屬外,必要時 還應該延伸至債務人的鄰居或工作夥伴等,這些都應包括在研究範疇 中。
換言之,本文的研究範圍雖以委外催收業者為主體,但同時考量 債務人與第三人的相關權益;催收的客體主要是指消費性的借貸,同時在本文中不詳細區分自行催收與委外催收的差異,而以更具概括性 的催收一辭包涵之。必須特別提出說明的是,任何的暴力催收或地下 錢莊等,本以為現行法律所不准,因此該類催收並不在本文的討論範 圍內,惟就實務而言,關鍵在於如何輔導這些地下業者導入正軌,並 且對於不法的催收加強查緝,這些偏向於執行面的問題,亦不包括在 本文的論述中,必須特別注意。
(封面格式) 世 新 大 學
二、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以比較法與文獻分析法為主。透過對美、日、歐諸國以及國際金融監理組織的相關催收法規範,進行比較分析 研究,同時就我國「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檢肅流氓 條例」等法律之相關重要條文,以及金融監理機關與金融機構自律規範等,包括「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金融機構 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委 託他人處理規範」等行政命令加以檢討,最後則以擬議中之各債務催 收專法草案,進行分析比較,期能成為訂立完備法制的參考,以建立 合理、合法的催收制度,使委外催收機構之業務企業或人員,能瞭解 催收行為所應遵循之各項規範概念,以免造成各種無謂的紛爭,進而 建構我國完整的催收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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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王冠瑋律師】論文【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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