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詐騙法律1】投標的資金證明可以用借的嗎?台灣詐欺罪和大陸詐騙罪傻傻分不清楚【跨境訴訟】
2021 Apr 15 債權催收詐騙 台商跨境訴訟
在台灣你以為的正常的商業行為,怎麼在大陸就犯了詐騙罪呢?
關於詐騙行為,大陸的刑法認定與台灣刑法不同
最近大陸爆出一些台商被調查詐騙案件。
當事人甲先生因為在大陸招投標作業經常需要資金證明,用來證明投標者的經濟實力,當事人為了符合投標資格,故請曾在台灣從事金融業的乙小姐,找了多位金主存入存款到公司帳戶,符合投標資格,並得到當地政府的標案。
但因其中金主周轉困難,想收回投入的資金,去檢舉告發,甲先生因此而被刑事拘留調查中,已經二個多月了還沒有結果,家人很著急的找律師協助瞭解狀況。
有關兩岸刑事法律認定要件不同:
- 台灣刑法對於刑法339條「詐欺罪」的定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中國刑法則對於「詐騙罪」的定義則是: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以非法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次大陸公安在訴追甲先生的商業詐欺的認定重點是:當事人本身是否有經濟實力,加參加地方政府的招標行為。
若大陸公安、檢察機關認定這些定存單並非本人的經濟實力,即使定存單是真實,裡面的存款也是真實,但是因為不屬於本人的資產,所以還是有很大的可能被認定為詐騙。
有時候如果要跨境做生意,最好還是諮詢專業人士當地的商業習慣和法律規範
不要只用自已以往的經驗行事,很容易誤觸法網,因小小的利益而惹禍上身。台人赴陸投資,對資金認證財務操作,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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