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23-催收法制原則的比較與歸納
2019 Dec 23 論文期刊採訪
依據以上第二節的整理,吾人可以清楚的看出,主要國家與國際金融監理組織間,對於不當委外催收與不法的催收業者進行管制的方向,並無二致。但因為各國間不同的金融環境與社經背景,因此在部分條款中呈現出特別的規定。以下筆者將針對這些差異性進行檢討, 另一方面也試圖歸納整理,委外催收應遵循的基本原理原則以為共通性的規範。
一、主要國家催收法制的比較
雖然在上一節的分析中,我們羅列了包括美、日、英、德、法、瑞士等諸國的催收法制,然而其中仍以美、日、英三國的催收體制較為完備,因此吾人的分析焦點,主要也以這三國為比較的對象。而比較的項目則可略分為規範主體、規範客體以及主要行為的規範三方面。
(一)催收主體
催收的主體究竟應該包涵哪些對象,自力催收是否應該受到規範,是吾人在分析這三個國家的催收法制時,首先面臨到的問題。
美國的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的規範主體僅限於「第三債務催收人」,倘若是金融機構透過轄下的法務催收部門進行催收,即不受該法約束。
日本的催收主體則以行業設立別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三人催收業者以及貸金業者自行催收債務兩類,而有分別適用的法規,前者適用債權管理回收業特別措施法,後者則歸貸金業管制法規範,同時兩者間還設下「防火牆」,避免債權回收業者不當催收,而使得債務人必須向貸金業者借貸,讓借貸問題更形惡化。
而英國的「消費信用法」以及其施行辦法的「債務催收行為指導」,則不僅以催收業或融資業者為對象,更擴大到任何涉及經營消費信用貸款、租借、借貸經紀、債務 協調與債務諮詢、債務催收以及信貸資訊查詢機構等,均為其規範之對象。
因此就規範的主體範疇而言,英國的催收法制涵蓋面最廣、其 次為日本,而美國的法制則限縮為只規範為第三人催收的部份。
(二)催收客體
美國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所規範的「債務」內涵,僅限於債務人因個人、家庭或家計之目的所衍生的債務,包括因金錢、財產、保險或勞務等交易而生之支付金錢義務,排除商業上的債務,因此可以很清楚的發現,由於這些債務涉及的金額往往不大,但卻與一般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因而使得該法的立法方向更加偏重於對債務人的保護,而課予催收業者較多的義務,甚至如果催收人的行為嚴重過當, 還設有處罰規定,使得美國的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具有深厚的人權保 障氣息。
日本的債權管理回收業特別措施法,因為屬於律師法的特別法,而其立法背景則是為了加速打消金融業的呆壞帳,因此其所規範的債務,則以特定的金錢債權為主;而英國的「消費信用法」則針對 債務人逾期違約未付的所有債務。
因此就規範的客體而言,英國的適 用範圍最大,任何的催收債務無論其性質為何,都必須受到該法的規 範;美國和日本的催收法制則相形較為狹隘,僅限定於某些特定的債 務,日本雖然包括商業的債務,但美國的只包含個人的,因生活必須 所產生的債務。(相關比較可參閱表 4-3-1)
(三)行為規範
催收行為之所以成為政府關切的焦點,乃在於催收的程序與手段經常衍生成為重大的社會議題,甚至有出現侵害人權的狀況。由於「不當」的催收很容易有模糊的灰色地帶,而且在催收的利益上,催收人與債務人間本來就處於對立的狀態,因此極容易有爭端出現。倘若情 節嚴重者,基於現代民主國家「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自必需在相關的法令中予以明確訂立其構成要件與相關刑責,如果對於債務人形 成身體、健康或財產上的損失時,是否由既有的民事侵權法令予以規 範,或者是另設特別專法加以束縛,即成為立法上立法密度的考量。 比較美、日、英三國的催收法令,美國列舉了所有負面禁止的不當行 為,而日本與英國的法令則採取例示的立法,以概括的方式為之。(相關比較請參閱表 4-3-2)
另一個特別值得提出討論的問題是,這部催收專法的規範對象究竟誰屬?透過以上的整理,吾人可以得知,當前對於催收行為的規 範,主要可區分為兩種方式:一是行業管理的規範,另一則是行為管理的規範,兩者規範的意義不同,而分別有國家採行之。
所謂的「行業管理」的規範立法,是將催收視為一種需要特別許可的產業,如日本所訂定的『債權管理回收業特別措施法』及『貸金業規制法』,立法規範的目標乃在於,就該產業別加以規範,賦予主管機關(法務省、金融廳)得對違法之催收業者,採行檢查、命業者改善、撤銷營業許可或停業等行政處分。
而「行為管理」的規範立法,如美國制定的『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主管機關為聯邦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對象限於「第三債務催 收人」,亦即排除債權人催收其自身債權之行為與政府機關之行為等。究其立法緣由,係因債務人於借貸之初即得預見,故應嚴格規範 第三催收人之催收行為,以保障債務人之權益,並維持催收市場之競爭秩序。
分別採取行業管理立法與行為管理立法,雖然與各自當時的立法時空背景息息相關,但就法的效果而言,則有相當的差異性。這樣的差異性突顯的不僅在於彼此間的利弊,更重要的是當吾人要參酌、移植該項法規時,必須先確認我們的立法最終目標為何,所欲保障的法益為何,才能做出最適當的抉擇。
二、重要的催收監管理原則
金融產業事實上是一種較具跨國性的產業別,因此各國間的金融產業規範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對於金融催收的監理與管理原則, 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日,也越趨一致性。這些監管理原則雖然並未經過立法機構,透過立法程序公布,但對於民間業者的管束力道,有 時更甚於正式公佈的法令。因此整理該些委外催收的監管理原則,也能一窺未來的立法趨向。 依據以上國際金融組織與各國監理機關發布的監、管理原則,金融監理機關與金融機構對於債權催收委外作業之規範,主要可包括有:
- (1)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與服務,應訂定周詳的作業與服務規章, 且須經由董事會或相當層級的單位負責核定,並承擔起依該規章將業 務委外的相關責任。
- (2)金融機構應遵守監理機關禁止委外事項。
- (3)金融機構應該於將重要或關鍵的業務委外時慎重考量,並且 應將委外狀況充份通知監理機關,並獲得核准。
- (4)金融機構應制訂政策,以管理整個委外過程。
- (5)委外金融機構應該管理委外相關風險。
- (6)委外應該遵照正式且周延的契約來進行,並且委外契約應該要求委外供應者,必須遵守保護機密資訊的責任。
- (7)金融機構於管理委外關係時,應確保將勞務標準協定納入。
- (8)金融機構應該考量有關連鎖委外與集中的系統風險。
- (9)委外金融機構應建立監理機關,可由委外供應者處取得相關資料的管道,且監理機關依國家法律或委託第三人,有對委外供應者 執行實地檢查的權力。
就金融管理學的角度而言,以上這些監管理原則事實上反映的就是整個金融產業的風險管控。不當的委外催收,可能使整個金融機構曝露於高風險的經營環境中,因此如何降低委外催收對金融產業所帶來的負面衝擊,從而帶來效益,也構成了行政部門(尤其是金融監理部門),在思索委外催收管理時,必須審慎因應,並融入於金融委外監理的法令中。茲整理金融機構委外催收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如表 4-3-3 所示。
(封面格式) 世 新 大 學
綜合上述對於國外先進國家委外催收立法例的檢視,以及重要國際金融組織所頒佈的委外監管理原則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委外 催收法制的建構涉及到許多不同的行為者,包括債權人(主要是金融機構)、債務人、委外催收人甚至政府機關,這些行為者各自有不同的稟賦,其所欲達致的目標也不全然一致,甚至彼此間還有衝突的可 能,因此如何折衷取衡,獲致各行為者即使不完全滿意,但也能接受, 符合我國國情需要的催收專法,也就成了一個立法上的難題。
下一 章,筆者將從更高的視野,透過憲法位階的檢討,以及對於曾經被提 出討論過的國內催收專法草案的探究,嘗試整理出未來我國催收專法應有的重點與方向。
關注律師瑋哥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王冠瑋律師】論文【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
如果您有任何國內外金融債權催收法律問題,歡迎點選本連結,預約法律諮詢時間!
法律諮詢
民刑訴訟案件
委託與狀訴
遺囑信託保險
代筆遺囑
車禍講座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