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7-預期研究結果與研究限制
2019 Dec 14 論文期刊採訪
第一章 第六節 預期研究結果與研究限制
一、預期研究成果
催收問題表面上屬於單純的債務不履行,或者債務的延遲履行,但在實際進行債務催討的過程中,往往涉及到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人 權的保障問題。
既然屬於人權保障的範疇,即無法單純的以提高效 率、「欠錢還錢」的直線性經濟邏輯加以理解。更何況目前的金融自 由化發展,有國際化的趨勢,台灣的催收法制不可能,也無法自外於國際金融的監理標準,是故台灣未來的催收專法勢必要與國際規範接 軌,而形成一個既保障債務人人權,也兼顧債權人財產權,甚至委外 催收業者工作權的三贏局面。
另一方面,每一個國家都有其特殊的社會人文背景,文化的異殊 對於法制建構的啟示即在於,吾人無法簡單的照搬國外的法制,而能 期待於我國順利的運作,其中所涉及的與既有法律架構的融合,以及台灣特殊的風土民情,使得我國催收法制的建構,必須有國際性的視野,但也要有在地化的彈性。
因此,本文預期成果在於,超越過去研究侷限於經濟邏輯的思維,而以國際間共同的人權標準,作為思考台灣未來修訂催收專法的重要脈絡。此外,筆者也以為,任何的法律制度其優劣好壞,必須與特定的時空背景進行有機的結合,因此本文以催收實務出發,而非從催收法理著手,即希冀能夠尋求出能與實務融合,結合法理依據的可行途徑。
二、研究限制
本文以次級資料,採用比較法與文獻分析的途徑,爬梳、建構我國應有的催收法制架構,惟受限於研究的方法與資料的取得,而使得本研究存在以下可能的限制。
- 首先是,本文所引用的資料多屬於二手的次級資料,並未針對債務人、債權人、委外催收人以及監理機構,進行深度的訪談研究, 由於第一手資料的缺乏,使得本文的研究觀點受限於所能搜集到的次 級資料,是否完全吻合於現狀實情,實可存疑,有待於未來學術先進進一步的調查分析,由此構成本文最大的限制。
- 其次是,台灣催收問題的表面化,與 2005 年以降「卡奴」風 波有極大的關聯性。在當時的社會輿論壓力下,大部份的研究與分 析,自然而然偏向於被認定居於「弱勢」的債務人,這無疑將會影響 到本文所蒐整到的各版本催收草案,即使筆者已經力求學術中立,但受限於研究資料可能存在的偏差,形成了本文的另一項限制。
- 最後,本文雖以比較法為研究途徑,但並未嚴格檢視台灣與其 他國家(主要是美、日、英三國)既有法制結構上的差異,包括台灣大 體上屬於大陸法系國家,與美國的海洋法系國家實有本質上的差異, 而日本與台灣不同的金融發展歷程,其所建構的催收法例對於台灣是 否完全適用,形成本文第三項的研究限制。
🧑🏻⚖️律師瑋哥小提醒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王冠瑋律師】論文【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
🙋🏻♂️如果您有任何國內外金融債權催收法律問題,歡迎點選本連結,預約法律諮詢時間!
法律諮詢
民刑訴訟案件
委託與狀訴
遺囑信託保險
代筆遺囑
車禍講座課程
0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