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9-我國催收問題的起因與現狀
2019 Dec 15 論文期刊採訪
第二章 第一節 我國催收問題的起因與現狀-1
傳統上,台灣屬於高儲蓄型的社會,自戰後以來,並未有嚴重的債務糾紛。但在最近十餘年間,因債務催收所引發的治安問題,卻成 為政府與民間社會不得不關注的議題,究其因乃與我國在 1980 年代 起快速的金融自由化,所衍生出的金融失序有關。這樣的金融失序最 具體的表現即是,近年來台灣金融機構逾期放款金額的逐年攀升,一 但台灣進入經濟成熟期的社會,龐大的金融呆壞帳,即推波助瀾的加深了債務催收問題的惡化。以下筆者將先分析促成台灣債務催收問題 惡化的主因,爾後闡釋因金融分工的細部化,促成委外催收興起的原因。
一、催收問題惡化的主因
依據 2000 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所進行的調查報告,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逾期放款金額逐年增加的原因,可歸納有:
1.國內泡沫經濟破滅後的資產價格持續下跌
房價漲跌常會和金融及整體景氣交互影響,進而造成房價和景氣 更大幅的波動。房價上漲和經濟繁榮,則由於所得普遍提高,以及要趕在房價更高前進場,而使一般人和投機者都急切要借款來購屋,也使金融機構大膽地進行更大量且更高風險的融資,不動產業者更藉機 推出大量產品並哄抬價格。這個上升階段常會衝過頭,直到有業者發現房子蓋太多而開始削價出售,或者有夠多人覺得房價已太高而停止購買,或者有些置產者開始無法還本付息,整個動態過程就會反轉。
一旦房價上漲的趨勢可能無法持續,嗅覺敏銳者會開始觀望,而投機客更設法拋售,房價很難不下跌。於是金融機構開始緊縮甚至收回貸款,買房子的人更少,房價就會進一步下跌,因而更多房地產業者和置產者,無力還款付息,或認為房價過低,選擇不還貸款而將房子丟給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比較划算,泡沫於焉破滅,但厄運仍未停止。資產和抵押品價值大跌、大批企業和個人破產或可能破產,金 融機構因部分貸款無法回收而元氣大傷,使金融市場充滿不確定性, 造成信用急速緊縮和更多企業的困難。信用緊縮和資產價格的下跌又會使企業和個人的投資和消費支出減少,整個經濟陷入與房價上漲或 泡沫經濟時正好反方向運作的惡性循環。
我國自 1986 年迄 1990 年間房地產及股票價格急遽飆漲,金融機構放款餘額亦明顯大幅增加,其中有近半數的金額投入於購置土地、 建物、廠房及住宅等不動產貸款,隨著 1990 年代國內股市的崩跌, 房地產價格亦長期疲軟,金融機構所承作的不動產放款與股票質押放款乃形成呆、壞帳。
2.政府大幅開放民間新設銀行,導致過度競爭
我國自 1992 年開放民間新設銀行,當時一口氣發放了 15 張的執照,同時配合放寬設立金融分支機構的限制規定,使得我國境內本國銀行及分行數由 1992 年的 25 家總行、1046 家分行,擴增至 1999 年的 52 家總行與 2576 家分行,總數暴增逾一倍;另一方面,各家銀行的平均放款規模卻長期處於幾近停滯的狀態,存款利差由 1990 年的 3.78%,逐年縮減至 1997 年的 2.14%,1998 年及 1999 年的利差,雖因逾放比明顯上升而略為擴大至 2.38%,惟各銀行的平均淨值報酬率,仍由 1997 年的 12.0%,下降為 6.95%,銀行的獲利空間大幅下降。 為此,各銀行乃相繼採取提高放款的經營策略(亦即相對降低逾放款 占總放款餘額之比重),表面上的數字美化,卻造成授信品質的惡化, 逾期放款金額不減反增。
3.傳統產業外移造成空洞化,加劇金融資產惡化程度
我國傳統產業自 1980 年代以降,因工資水準比起鄰近的後進國家高出達數倍之多,土地租金亦相對高價許多,影響所及,導致許多加工產業都失去競爭力,而這些中小企業為求生存均陸續外移至海峽對岸的中國。反觀現今的中國和東南亞國家,不但在人資費用和土地 取得成本相對較低,尤其拜現代化科技之賜,許多產業加工能力已經趕上台灣,甚至逼近日本等先進國家。
因國內土地、廠房及勞工成本大幅上揚,國內中小型加工企業在 十餘年的時間中,已經近乎移空走光,而較有規模之上游原料供應者,基於業務的需要亦陸續外移,目前台灣的製造、加工產業可預見 即將面臨因企業出走而導致的產業蕭條,其結果不但造成國內傳統產業空洞化的問題,更使得相關企業的上市股票長期趨跌,連帶影響國內金融體系,導致金融逾放問題更形惡化。
4.金融監理權責不清
自 1980 年代起,我國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表即明白顯示,逾放比例有逐年上升趨勢,且備抵呆帳準備提存比率,亦有持續性嚴重不足的現象。主管機關因權責不清,未能及早糾正此一缺失,導致問題逐漸擴大。
我國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受限於『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等規定之限制,傳統上均以催收及打消呆帳為主要方式,並未將不良債權予以大批處理出售,對於無法催收之不良債權,僅能等待金融機構於有能力時再打銷呆帳。之所以如此,乃在於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如要進行自行催收,當金融機構向債務人求償或拍賣擔保品,對於主、從債務人無能力,或無意願清償之案件,金融 機構雖可依法聲請法院拍賣主、從債務人之財產,但往往所獲不多。 至於拍賣擔保品,由於股市下跌或房地產不景氣,市場承購人承購意願不高,拍賣所得價款,通常僅有貸款金額的六、七成,甚至五成或 比五成還少,造成金融機構的極大損失,且因金融機構聲請法院拍賣房地產的案件急遽增加,法院累積大量待執行之案件,更延緩拍賣之實效,金融機構欲取得拍賣價款,往往耗時二年以上。
以上四項因素的分析,也透露了台灣經濟轉型所面臨的困境。由於國內產業的升級,以及新金融商品的開發,使得傳統倚賴商業貸款的銀行業務,不得不走向消費金融市場的開拓。但過多銀行家數激烈競爭(overbanking)的結果,卻也造成消費貸款的逾放比愈來愈高, 從而引起財政當局的重視與監控。2006 年台灣發生「卡債風暴」,亦 即信用卡、現金卡(以下簡稱雙卡)呆帳暴增,造成本國銀行當年度盈餘由盈轉虧,共虧損 74 億元(2005 年本國銀行獲利 786 億元),銀行加緊催討力度與密度的結果,卻使得委外催收的卡債,引發卡債族逃債、燒炭自殺等社會問題。
探究這一波債務催收問題發生的主要原因,乃在於雙卡業務的利 差大,銀行為了搶占消費金融市場,忽略風險管理、浮濫發卡。到 2005 年下半年,雙卡呆帳開始惡化,2005 年雙卡轉銷呆帳金額 710億元,2006 年增至 1629 億元,銀行自食惡果。卡債問題的另一個原 因是,社會形態轉向消費社會,資本家之前控制生產工具剝削勞動 者,現在則是透過「新消費工具」(例如百貨公司、電視網路購物) 促使消費者過度消費而從中獲利,再加上廣告無孔不入、銀行浮濫授 信,因此消費者容易走上過度消費、債臺高築的歧途。
政府為了解決消費金融所引發的債務問題,一方面協助債務人介 入建立了債務協商機制,提供優惠還款方案(例如分 120 期清償、0 利率等);另一方面,金管會也積極推動金融結構之調整,一方面強 制銀行打消呆帳,以改善資產品質;另一方面,也透過政策獎勵,對 於銀行將不良債權售予資產管理公司給予優惠。然而其中對於保護 債務人最有利的破產法,卻因年久失修,迄今依舊躺在行政部門等待 審議,台灣現行高門檻的破產要件,使得破產難以成立,20直到 2007 年 6 月立法院通過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放寬債務清理要件後, 提供了債務人另一個處理債務的管道。
二、我國金融機構債務委外催收動機與概況(文章連結)
🧑🏻⚖️律師瑋哥小提醒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王冠瑋律師】論文【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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