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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車禍法律】酒駕、檢舉達人冒用別人名義,小心偽造文書因小失大

【車禍法律】酒駕、檢舉達人冒用別人名義,小心偽造文書因小失大

2024 Jan 09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內容目錄
  1. 偽造文書因小失大?交通違規檢舉和酒駕冒名頂替
    1. 新聞:檢舉達人假冒冒他人名義
    2. 新聞:兄酒駕偽造弟簽名,偽造文書罪上加罪
  2. 小心便宜行事,冒用別人名義罪不輕
    1. 偽造文書的6種類
    2. 為何處罰偽造文書
  3. 律師瑋哥小提醒

偽造文書因小失大?交通違規檢舉和酒駕冒名頂替

新聞:檢舉達人假冒冒他人名義

桃園有名陳男子經常化身檢舉魔人,以行車紀錄器畫面,到處檢舉他人交通違規,但他因怕自己的個資外洩,就假冒一名劉姓女子身分,到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站,瘋狂舉發142件交通違規。劉女發現後提告,林男被依37個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處2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且在此案判決時,陳男另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尚未超過5年,故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

新聞:兄酒駕偽造弟簽名,偽造文書罪上加罪

陳男與友人聚餐喝酒聊天,自認精神狀態良好,就開車回家。不料,在路上遇到警察攔檢進行酒測,檢測結果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0.25毫克,警察當場以現行犯逮捕李男並開單裁罰。
面對酒駕的指控,因擔心留下前科,竟然謊報自己的身分是他的弟弟陳陳弟,並在警察開立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移送聯中偽簽李二的名字。除了酒駕罪,他還觸犯了偽造私文書罪的法律問題。

小心便宜行事,冒用別人名義罪不輕

偽造文書的6種類

在我國刑法中,對於偽造文書有明確的罪名,包括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及業務登載不實。這6種罪行都有其特殊條件,如公務員登載不實需具備公務員身分。

為何處罰偽造文書

  1. 保障社會交易安全: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交易往來頻繁,為了確保彼此權益,合約內容變得越來越重要。如果交易市場上經常出現虛假的文書,這樣會有許多信賴文書內容而作出交易決定的人們,可能遭遇到嚴重的損害,維持文書的可信度是社會和交易安全的基本。

  2. 文書作為證據: 文書在法律上扮演重要角色,把約定的事情記錄在紙上、電腦裡,或是用其他方式保存,能清楚地記錄各種權利、義務、條件、期限等等,作為證據使用,在未來爭端發生時,有了有力的證據基礎,讓確保交易雙方的權益受到保障。偽造文書會破壞文書的可信度,可能導致社會秩序混亂。

律師瑋哥小提醒

  1. 謹慎交易文件: 在日常生活及交易中,謹慎看待所有需要簽名或蓋章的文件,確保身份及內容真實。不要為了一時方便,就隨便幫別人簽名,或是冒用別人的名義,事後面對的法律比原來的刑責更高。

  2. 尊重他人權益:要做交通檢舉就用本名,就像酒駕又冒名頂替,自己和他人都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面對現實才可以避免觸法,絕對不應著眼於短期利益,冒用他人名義會帶來更大的法律問題。

實務上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通常是以為冒名人不會知道,或是覺得冒名人「可能會同意」冒名的行為。例如老闆酒駕,叫員工頂罪。到最後事發,兩個人都惹上刑事的官司,被提告偽造文書並遭判刑。
為了避免原來的罪上加罪,因不懂法律造成令人惋惜的結果,我們在從事任何交易時,一定要謹慎看待需要簽名或蓋章的文件,絕對不要只看到眼前的問題,最後造成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

附錄:參考法條

  •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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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瑋律師|律師瑋哥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法學博士
台灣交通事故權益保障協會|理事長
金融機構債權回收商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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