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法律】病發不是免責理由!成大女職員撞死女騎士,律師分析是意外還是犯罪?
2025 Apr 01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吃藥開車竟肇事!是意外還是犯罪?
一名在台南成大的林姓女職員,去年駕車離校途中疑似癲癇發作,導致車輛失控暴衝,不但撞上警衛室和多輛車輛,還撞死一名正在準備接小孩放學的42歲蔡姓女騎士,造成1死3傷的悲劇。
林女供稱當時是癲癇突發,但檢察官認定她明知自己長年罹患癲癇,仍選擇駕車,因此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看到這裡,不禁想問:癲癇病人真的能合法開車嗎?如果發病肇事,算是意外,還是犯罪?
吃藥開車新聞重點說明
肇事者林女為成大圖書館職員,自2012年起就患有癲癇,需長期服藥。事發當天她仍有服藥,但疑似因副作用頭暈,仍駕駛SUV離校。行駛途中突發癲癇,喪失意識,車輛失控暴衝,釀成1死3傷。
起訴罪名為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並請求法院酌情量刑,因林女當場自首。
法律問題分析:病發可以無責嗎?
很多人以為「癲癇病發又不是故意的」,就可以免責,但其實不然。
根據《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駕駛人事前已知自己有不能開車的健康風險,卻仍然駕駛上路,便屬於可預見但仍輕率行為,構成過失。
在本案中,林女不但癲癇病史超過10年,且服藥控制不穩定,發作頻率不定,顯示她對「自己隨時可能失去意識」應有相當程度的風險認知。
這不是突如其來的失控,而是不該開車卻開車上路的行為。因此,依法律推論,她的「病發」不構成免責的理由。
癲癇能不能考駕照?交通法規怎麼說?
近年幾起,涉及癲癇作所衍生的重大車禍,引發對癲癇患者駕照管理的質疑。其實在十年前,癲癇患者是不准開車上路的。後來經過討論,參考國際範例,在 2020 年 9 月 7 號有條件開放癲癇患者考駕照。台灣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裡面明定:
有癲癇症狀,且發作未經妥善控制者,不得考領或換領駕照。
換句話說,癲癇患者如果經醫師評估、控制良好、且發作間隔達標(必須檢具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二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是可以合法考照的。若期間有癲癇發作,則需繳回駕照。
如果沒有妥善控制身心狀況,吃了藥仍開車,就可能違規甚至違法。所以,林女若已知當日頭暈、狀況不穩,仍開車,除了刑事責任,也可能面臨交通處分。
法院怎麼看這類「病發肇事」?
這不是台灣第一次出現「癲癇病人肇事」案件。
桃園一名男子癲癇發作開車,衝上人行道撞死路人,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未宣告緩刑。
新北也有一名男子未控制癲癇病情,仍駕駛機車,結果發病摔倒撞傷行人,被依過失傷害處罰。
這些案例都反映出,癲癇不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而是「已知風險」;駕駛人有責任對自己的病情負責。
很多中高齡朋友都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甚至像癲癇、帕金森氏症等神經系統問題。如果您的醫師有提醒您「不建議開車」,真的要慎重考慮:
- 不要勉強自己駕駛,尤其在服藥後有頭暈、嗜睡等副作用時。
- 家人應多關心長輩的健康與駕駛狀況,必要時主動安排接送。
律師瑋哥的建議
這起案件的悲劇,提醒我們:「疾病不是藉口,責任不能逃避」。法律不是不近人情,而是要保障所有用路人的安全。即使病患本身並無惡意,但如果有風險卻仍選擇開車上路,法律就會介入。
最後,瑋哥也想呼籲:交通安全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社會責任。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有慢性疾病、服藥中、曾經暈眩、昏倒發作過,一定要多想一步:「我現在的狀態,適合上路嗎?」
有疑慮時,不妨選擇計程車、大眾交通工具,少一次駕駛,可能就多一次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