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法律】車禍勞資糾紛?上班通勤時發生車禍,律師:2種權益如何請求
2023 Mar 02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時事新聞: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雇主發生勞資糾紛
新聞:有位台南的員工在上班時間,按照平常上班路線騎乘機車時,在公司附近發生交通事故,被一台計程車撞倒,不僅需要接受住院治療,後續還需要復健和治療,他沒辦法立即重回工作崗位。
因為這種情況叫作「通勤災害」,這個員工可以主張根據勞基法第59條對於職災的規定來爭取權益嗎?是因為不能上班,就和雇主產生勞資糾紛時,員工應該如何處理呢?
律師瑋哥:職業災害的定義有兩種
勞工發生的事故與工作相關,都可能被認為是「職業災害」。
我國對於「職業災害」有2種定義:
雇主負擔補償責任的「職業災害」:規定於勞動基準法中,屬於雇主承擔給付補償責任
由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保險補償的「職業災害」:原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2022 年5 月起將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進行規範。
這2種對於職業災害的範圍略有差異。大多數的案例,勞工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也可向雇主請求補償,不過雇主可以主張不再支付勞保已支付之部分(即所謂「抵充」)。少部分情形中,勞工只能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但因不構成勞基法的「職業災害」,所以不能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
延伸閱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本文主要說明勞工可以向雇主聲請勞基法的「職業災害」補償。
職業災害認定,需要兩項要件:
職務遂行性:災害發生時,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執行職務或提供勞務。
職務起因性:災害與勞工工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要的關鍵在於「執行職務」與「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勞工在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時,遭遇意外傷害、罹患職業病或發生疾病,且執行職務與傷亡發生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就會認定為職業災害。
在勞資糾紛案例中,勞工可以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要求雇主給付必要的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如果雇主有過失,勞工更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追索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交通費、看護費、添購生活必需品)、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薪資損害、精神慰撫金等等。
多數法院在勞資糾紛案例中認為,從住宅到就業場所的上下班途中,是勞工必要行為,由於與執行業務有密切關係,因此勞工發生的通勤災害,可以被視為業務執行所造成的。因此如果勞工可以證明其上下班時遵循合理的路線,而發生車禍,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應對其補償。
不過也有部分法院認為,通勤事故導致的傷害不應被歸類為職業災害,因為其發生的原因不在雇主可以控制的範圍,而是在業務開始前就已經發生。若將其歸類為職業災害,就會加重雇主的責任,同時也會減少企業的競爭力,影響社會經濟發展。
所以法院在審酌勞資糾紛案例時,認為因通勤事故所受到的傷害,並非屬於職業災害,而是在業務執行開始前,就已經因交通事故產生,交通事故的發生與雇主無關,且已脫離可由雇主控制的危險範圍,因此不屬於勞基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補償消滅時效很短,要儘快去請求
職業災害補償:根據勞基法第61條,無論是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等請求權,自可以受領的時候起算,若在2年內未行使,則消滅時效。
職業災害請求損害賠償:消滅時效應回歸至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因此在新聞的案例中,就員工上班騎車發生車禍,雖然法院是有以可以受領的時候起,計算 2 年消滅時效,但建議如果發生了還是儘早向公司請求,最好從車禍發生之後就可以開始向雇主請求較為妥當,才可以確保自己的權利,以免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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