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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意定監護是什麼】老了誰來照顧我?律師教你公證、費用、申請流程

                  【意定監護是什麼】老了誰來照顧我?律師教你公證、費用、申請流程

                  2022 Sep 11 繼承遺產家事
                  內容目錄
                  1. (一)監護宣告的概念
                  2. (二)監護宣告的效力
                  3. (三)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4. (一)監護人的6大責任與權限
                  5. (二)監護人的資格限制
                  6. (一)意定監護的流程
                    1. 1、步驟一:委任人與受任人簽署意定監護契約
                    2. 2、步驟二:找公證人做成公證書,並於七天內送給法院。
                    3. 3、步驟三:公證時應備文件
                    4. 4、步驟四:不識字或無閱讀能力人
                  7. (二)意定監護的費用
                  8. (三)律師瑋哥意定監護重點小提醒
                    1.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點選本連結,預約法律諮詢時間!

                  在法律和人性之前,你可以超前佈署,安排讓自已安心的老後生活-律師瑋哥

                  每次遇到當事人來問選監護人的案子,好像不急迫,但又好像很重要。律師瑋哥就會舉之前一個案例:父親保了高額的醫療險和人身保險,後來因病不能意識不清,在需要長期住院和看護的情況下,子女全部同意讓父親住進最便宜的健保房,即使父親為自己準備的醫療保險金,早就夠支付單人病房和看護。但子女就為了多拿一些錢,而讓父親的安養打折扣。你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

                  現在醫療進步迅速,國人平均餘命屢創新高,根據最新統計,2020年已經達到81.3歲,其中女性平均餘命更達到84.7歲,越來越長壽情況下,其實人生最後一哩路,受限於失能、臥床、嚴重慢性病等,台灣在2019年不健康生存年數,創下8.5年歷史新高,還有增加趨勢。

                  這8.5年是全台灣不健康的平均數據,最近來事務所諮詢的家事案件,監護的安排和家族爭產的爭議也變多了。如何預防自已和家人不要變成「下流老人」「家族爭產」,有一種法律是可以超前佈署,在自已意思表示還健全時,去選擇未來自已信的過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民國108年才開始施行的一種新監護制度,很多人因為沒有及早發現失智,導致配偶子女上法院訴訟爭產。律師瑋哥說,在心智健全時,預先做好「意定監護」,才能避免子女因分財產撕破臉。

                  相較於傳統的法定監護比較沒有彈性,是照法律規定由別人幫忙選擇監護人,而意定監護是允許透過委任契約,預先選任自己的監護人,防止自己未來如果有失能、失智而受監護宣告時,無法對監護人的人選表達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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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定監護是什麼】老了誰來照顧我?意定監護公證、費用、申請流程

                  什麼是意定監護?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我們在規劃身後的財產傳承中,有些人是先立下遺囑,把錢給自已最想要照顧的人。

                  相關連結:應繼分是什麼?繼承順位怎麼算?孫子竟然不是遺產繼承人怎麼辦?

                  相關連結:特留分是什麼?父母偏心?財產傳承只給兒子,女兒沒有分?

                  不過萬一有一天,自已或長輩失能時,應該由誰來負責管理決策?要怎麼樣來管理照顧的方法?配偶子女可能意見不一樣,或者不符合自已的心意,這時用「意定監護」事先預做規劃。

                  意定監護是一種契約關係,就是在自已還是心智健全的時候,事先選好一位或多位的受任人,用契約和受任人約定好,於日後自己受到監護宣告時,就由這位受任人來擔任監護人,按照事先的約定,管理安排財產的處置和照顧自已。

                  民法第 1113-2 條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一)監護宣告的概念

                  如果一個人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的意義,不能清楚表達、接收意思,在法律上就可能被判斷為「不具識別能力」。

                  一個人如果欠缺識別能力,就不能為意思表示,也不能做任何法律行為,小至如無法處理生活所需的交易,大到處分自已的財產。法律為了使欠缺識別能力之人可以維持日常生活,就規定要到聲請法院裁定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幫助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因此,不需要等到真的失能失智,已經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才由法院介入,替自己選任監護人。也不需要讓子孫在自己失能時,為了想(或不想)當監護人,大家又上法院爭執要由誰來當監護人。

                  就像自已立遺囑處分自已財產一樣,在自已還健康有自主能力的時後,事先選好自己信任的人,當自己的監護人會比較放心。

                  (二)監護宣告的效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民法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

                  法院處理監護宣告事件時,只會去認定是不是已經達到受監護宣告的標準,不會再另做調查判斷由誰來監護。

                  (三)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根據民法第14條規定,這些人都可以是監護宣告的聲請權人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主管機關
                  7. 社會福利機構
                  8. 輔助人
                  9. 意定監護受任人
                  10. 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意定監護人要做什麼

                  (一)監護人的6大責任與權限

                  1. 醫療養護: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有醫療行為同意權,負責受監護人醫療養護事宜。
                  2. 生活照顧:監護人需負責管理受監護人的日常生活,包括飲食起居、安全維護等。
                  3. 財產管理:監護人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才可以代為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的必要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負擔。
                  4. 法院報告:法院於必要時,可以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狀況。
                  5. 監護責任: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人,應負賠償責任。
                  6. 監護人報酬:意定監護契約未有約定報酬下,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宣告人的資力酌定。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二)監護人的資格限制

                  民法第10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1. 未成年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失蹤

                  三、意定監護的流程與費用

                  意定監護不是當事人簽完契約就馬上有效,辦理意定監護的流程與費用請見以下說明。

                  (一)意定監護的流程

                  意定監護的流程並不複雜,從簽約到正式執行監護任務,只需要這簡單5步驟:

                  1、步驟一:委任人與受任人簽署意定監護契約

                  意定監護必需訂立書面契約,不可以用口頭契約取代。(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範本:https://www.moj.gov.tw/cp-272-122819-49959-001.html)。

                  2、步驟二:找公證人做成公證書,並於七天內送給法院。

                  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時請記得攜帶身分證,且必須委任人偕同受任人親自前往,不能拜託其他人代替出席。

                  3、步驟三:公證時應備文件

                  1. 委任人、受任人身分證、印章、最新戶籍謄本
                  2. 若有必要,例如年紀較大或表達能力不佳,公證人亦會請本人提供醫院診斷證明,證明本人意識清楚。
                  3. 意定監護契約中如有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須提出載名受指定人身份資料之文件。財產歸戶清冊要向國稅局申請,須提出清冊上相應財產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車輛行照、不動產權狀、存摺)

                  4、步驟四:不識字或無閱讀能力人

                  不識字或無閱讀能力人,要攜帶一名能閱讀且與監護事件無利害關係之人作為見證人,而見證人也應攜帶雙證件及印章。

                  未來在發生意定監護成立原因時,就會由你事先所選擇的受任人執行契約規範的監護責任。

                  以上可知意定契約的簽訂,不是當事人自己簽一簽就好,要先找專業的人寫好書面契約,還要有公證人進行公證。而公證的管道有「法院公證處」和「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不過因為意定監護是這幾年才有的新制度,有些民間公證人不受理意定監護公證,最好可以事先洽詢。

                  (二)意定監護的費用

                  意定監護可能產生以下3種費用支出:

                  1. 意定監護人報酬,金額雙方可自由約定,亦可約定無給酬。
                  2. 如有委託律師代為撰寫、審查意定監護契約,或進行資產規劃,會根據服務內容報價收費。
                  3. 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經過公證,公證費用會依法定標準收費。(未約定受任人報酬,公證費用約新台幣1千多元,若有約定報酬,則需計算報酬總額後,再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收取。)

                  (三)律師瑋哥意定監護重點小提醒

                  律師瑋哥提醒,意定監護契約與遺囑具有相同的重要性,所以《民法》對於意定監護契約的訂定、變更、撤回程序都設有詳細規定,都需要由本人、受任人一同前往公證,確保雙方合意內容效力。

                  因此,在為意定監護契約時,務必詳閱相關規定,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定,並視情形尋求律師和公證人的專業協助。

                  「學習理財法律!」善用專業人士,省錢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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