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法律】被害人因車禍昏迷,誰可以提起告訴?
2025 Oct 16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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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昏迷,誰能代表被害人提告?
律師瑋哥最近辦的一個案件,林老先生和外送員發生車禍事故,重擊之下陷入昏迷,成為植物人,林老先生的兒子小林為了讓外送員受法律制裁,憤而向警察表示要提告過失傷害罪。沒想到法院認為小林並非合法告訴權人,所提起的告訴並不合法。這些家屬很困惑來問律:當被害人因車禍昏迷時,究竟誰能合法幫他提告?
誰能合法提告?「告訴權人」有二種
一、有「獨立告訴權」的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不必被害人授權,也不受其意思拘束。也就是說:
- 如果受害人有配偶,那就是最直接的合法告訴人。
- 如果是未成年人,則由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
- 若原本就已受監護宣告,則由監護人提告。
二、沒有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由「代行告訴人」提告
若被害人是單身,且昏迷無法表達意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發,再由檢察官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指定代行告訴人。這時家屬可向地檢署聲請,請求檢察官指定自己為代行告訴人。例如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都可聲請。
但要注意:檢察官指定後,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仍會喪失追訴權。
三、子女「不能直接當告訴人」
這是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除非被害人「已死亡」,否則子女並沒有直接提告的權利。而是要向地檢署提出告發,再由檢察官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指定「代行告訴人」。
有些警方在現場讓子女以「告訴代理人」身份筆錄,但這其實需要被害人授權與委任書,而昏迷的人根本無法簽署授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必須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如果子女直接向法院提出,並沒有告訴的效力。
案例分析:兒子小林提告為何被判「不合法」?
在林老先生案中,兒子小林以「被害人家屬」身分到派出所提告過失傷害,警方也接受筆錄。案件送到法院後,法官卻裁定:「兒子並非告訴權人,告訴無效。」主要原因如下:- 林老先生還沒死亡,所以第233條第2項「死亡時由子女告訴」不適用。
- 兒子小林也沒有父親合法的委任書。
- 林老先生的太太還在世,她才是合法提告的人。
不過,法院曾經實務上認為:若後來家屬取得監護人身分(成為法定代理人),可以視為「補正」先前不合法的告訴。
也就是說:兒子小林日後經法院裁定成為林老先生的監護人,那麼先前的提告行為,視為合法有效,法院即可繼續審理,不必重頭再來。
民事提告,「監護宣告」同步進行
刑事提告後,接著是漫長的照護與民事求償。如果受害人陷入昏迷或重度心智障礙,在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自己簽署文件、提告。這時家屬必須向家事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完成後,監護人就能合法代表被害人去提起民事訴訟、與加害方談和解。
小提醒:
部分家屬因心急,會直接拿被害人印章去銀行領錢或提告。這樣即使出於善意,也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只有透過合法程序,例如取得監護裁定或被指定為代行告訴人,所簽署的文件與訴訟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
長遠規劃:善用「意定監護」制度
上述的監護程序雖繁瑣,卻不一定符合當事人意願。若想預先規劃,可考慮「意定監護」。你可以事先與可與信任的人(不一定是家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並做好公證。當未來發生意外或失智時,馬上由這位受任人依法接手監護權。
這樣的預防措施能:
- 避免家人對醫療、訴訟…各種問題意見不合
- 讓昏迷後的照護更完善
- 減少訴訟時效的耽誤,法律行動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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