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法律】新聞|酒駕撞死人重判,律師瑋哥:自首+和解才是輕判關鍵
2022 Dec 25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新聞:士官酒駕撞死人判7年,求輕判被駁回
苗栗一位男子,111年3月酒駕撞死一位76歲婦人,肇事後逃逸並且放火燒車試圖滅證,將車牌拔除丟棄至附近的水圳與竹林內,還向警方謊稱「車被偷走」。一審判酒駕致死判7年徒刑。後來提起上訴,認為7年判太重,而二審判決出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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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法酒駕致人於死罪,刑責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不過司法院統計數據,法官一審判決近七成,低於法定本刑三年,讓人以為酒駕是很容易就輕判的。像本案判7年的狀況比較少見。
其中的關鍵,就在肇事者跟家屬「和解」,或者符合「自首」要件才可以獲得減刑。
刑法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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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瑋哥分析:想輕判「自首」加「和解」才是關鍵
什麼是犯後態度良好?
1、自首
所謂犯後態度,除是否自白(自首)犯罪之外,還包括被告於犯罪後,因後悔而力求恢復原狀,如果有人傷亡,就要和被害人或家屬和解,賠償損害的情形,而且還要注意和被害人互動所展現之誠意與感受。
這個案件在地方法院一審時,肇事的男子以自己犯後態度良好,且案發第一時間有請友人叫救護車等為由提起上訴,認為7年量刑過重。
但是二審判決指出,當事人所謂請友人叫救護車,由於友人根本沒有當真也沒有報警,根本不算自白(自首)。而且當場還畏罪逃逸,事後還想燒車毀損車禍的證據,根本不符合自首的條件。
2、與當事人或家屬和解
更關鍵的是,肇事者迄今都未能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於是就被二審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7年刑期。
律師瑋哥說:一般而言,車禍案件只有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法院才會認為犯後態度良好。
由這個案例應該讓所有駕駛者了解,人命無價,不要以為過往撞死人可以輕判了事會是常態,犯罪後的態度,和賠儐被害人的損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是真正有誠意去解決酒駕造成的不幸。
附錄:車禍事故處理五步驟
交通事故發生時,有「事故處理五步驟 」,照此步驟便可以減少二度意外事故的發生,更可安全又快速的解決車禍現場的危險情況,步驟如下:
交通事故處理五原則—「放」、「撥」、「劃」、「移」、「等」五步驟
- 「放」: 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 「撥」: 立即撥打110報警、119傷患救護。
- 「劃」: 將車輛標繪定位(有移動過的就不可以劃,以防現場失真)。
- 「移」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使應速將車輛移置(一定要拍照或標記後再移)。
- 「等」 平心靜氣等候警察並可先行現場拍照、尋找目擊證人,等警方來時也可以更詳細敘述車禍事故狀況。
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未適當處理,容易造成令人遺憾的二度傷害(第二件交通事故),而且在旁邊目睹事故的人車,也需要多加注意,以免不小心造成另一起事故。
在警方來時,也可以更詳細敘述車禍事故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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