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8-我國現行催收問題源起與法制規範
2019 Dec 14 論文期刊採訪
第二章 我國現行催收問題源起與法制規範
法理上,債務依債之本旨自動履行,則債權滿足,債之關係(債之本體)消滅。
然一旦債務人怠於履行其義務時,法律並不會主動採 取行動,而是讓諸債權人自行決定是否實現其債權,當債權人決定行 使債權時,法律將提供其權威、力量以及制度,使債權人得訴請履行, 必要時並得強制執行。而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容許債權人自力救濟。
實務上,民間如有債務發生,一般的處理原則係自力催收,但如 該債務人於期限內仍未清償欠款,債權人通常會考慮進行法律訴訟。
但由於法律程序曠日費時,部分債權人除有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外,也會委請外部的專業人士或者公司進行催收,此點在金融機構亦復如此。
金融機構如有不良債權發生,通常係先由金融機構自行催收,相關催收人員會先行通知債務人,該筆債務已逾期,請其依限繳款。如 該債務人於期限內仍未清償欠款,催收人員將對債務人進行電話催收,如仍未繳款,金融機構則按金融商品的不同,或者委外催收,或者進行法律程序。
實務上,大多數金融機構會將信用卡、現金卡及小 額信用貸款等產品之逾期債權,委託催收公司催收;如係擔保放款(例 如房屋抵押貸款),大多由金融機構自行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既然債務不履行層出不窮,而有催收的需求,政府部門自然必須提供相關的法規範,以健全催收活動的進行。除卻個人間的催收不 論,檢視我國現行有關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之規範,係參考國際上 與歐美諸先進國家發布的監管理原則而訂立,主要包括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布的「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 銀行公會)的「銀行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銀行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與「債權催收受託機構之評鑑及評比項目」等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等。
然而,並非所有債務催收都會遵循法律規範進行,最常見的逸法作為當屬地下討債公司。坊間俗稱之非法討債公司,係指其所採用之催收方式涉及恐嚇、脅迫、妨礙自由等暴力或騷擾手段,該等債務催收公司之違法討債行為,衍生嚴重社會問題。討債行為涉有暴力、恐 嚇、脅迫等情事,本自應依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檢肅流氓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惟債務人往往因心生畏懼或舉證困難,加上部分騷擾行為屬於法律灰色地帶,依現行法律之規定認定上相當困難,是故即 使檢警調單位持續加強取締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但仍未能全面禁絕。
債務催收並非新興的議題,但在近年來卻有越演越烈的趨勢,尤 其是不當催收對於既有法令的挑戰,更使得合理的催收行徑如何規範,一度提到了立法議程中。
本章將詳述近年來我國催收問題惡化的原因,並且檢視既有的催收法令規範,以作為後續章節討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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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王冠瑋律師】論文【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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