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7】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書狀範例
2022 Apr 30 繼承遺產家事
一個選擇錯誤的繼承方式,讓他損失500萬元。
最近有一個新聞,有人因為聽到說父母的遺產債務比較多,馬上就去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事後才發現父母的遺產扣掉債務,還有500多萬元可以繼承,剩下的遺產就被下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他的叔叔拿走了500萬元。
遇到了要開始繼承財產的時候,又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總是要弄清楚有多少遺產和債務,才知道要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千萬不要在狀況不明之下,馬上去拋棄繼承。
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民法規定,繼承有「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要概括繼承,由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用遺產來還,所以繼承人要向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才知道有多少遺產和債務;如果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陳報遺產清冊之人、陳報期間及管轄法院
- 陳報人: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數位時,只要一位陳報了,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
- 陳報期間: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3個月的期間,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延展。
-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應備文件
- 聲請狀
- 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遺產清冊。
- 全體繼承人名冊。
- 繼承系統表。
遺產之清算和程序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 公示催告:法院會寄公示催告裁定給繼承人,收到後,依照裁定或法院的指示辦理。例如在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民法第 1157 條)
-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公示催告裁定期間屆滿後,對於已知或在期間內陳報的債權人,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並用遺產清償,還完債後,再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 1158 條至第 1160 條)。有關清償債務的順序及未依規定辦理時的責任,請參考民法第 1161 條至第1162 條之 2 的規定。
- 於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 131 條)
- 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
- 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 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限定繼承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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