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產業訂定專法可行性研究-6-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2019 Dec 13 論文期刊採訪
第一章 第五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一、研究架構
法律發展是一種具有方向性的變遷,法律發展與社會發展經常進行互動,形成一個互相適應的過程,包括制度變遷、精神轉換、體系 重構等在內的法律進步與變革,都與一個國家的社會、文化、經濟和 政治發展相適應、相協調。
過去台灣的經濟發展歷程,主要侷限於工 商業的發展,因此法律的建構主要係為符合工商業社會的規範而定, 但自 1980 年代起,台灣逐步進行產業轉型,而由過去的二級產業朝 向以服務業、金融業為主的方向變遷,因而法律的建構自當依循社會 的脈動,進行必要的變更與調整。
就此而言,台灣金融債務催收法制的探討,在當代的時空背景下,實屬必然的發展。然而,無可諱言, 台灣的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腳步是併行不輟的,台灣的金融法制建 構也必然受到歐美先進國家,與國際金融監理組織規範的影響,因此 欲探討台灣的催收法制,除了必須了解台灣金融發展的特別因素外, 對於先進金融發展國家的相關法制,以及國際金融監管理組織的共通 規範,自當一體審查。總而言之,本文的研究架構如下(參見圖 1-5-1):
二、章節安排
- 本論文除緒論外,本論共有四章。
- 第二章簡介我國催收問題成為立法關注議題的起因,以及現行有關催收法制的規範,包括立法機構所通過的相關立法、行政主管機關的法令規章,以及金融機構的自律 規範等;
- 第三章透過實際的案例匯集,整理我國催收實務所面臨的困 境,與催收業無法具有正常競爭秩序的原因;
- 第四章藉由檢視歐美日先進國家的催收法令,以及國際金融監理組織的監管理規範,理彙催收法理與關鍵的規範重點;
- 第五章則以先前論證的基礎,參照我國實 務執行上的特殊情由,嘗試提出未來我國訂立催收專法應具有的必要 內涵;
- 第六章則為本文結論,並且對於後續的研究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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