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法律】新聞|酒駕男自摔「遭2車輾過」「家屬怒求償」1理由判無罪
2022 Dec 07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內容目錄
新聞:酒駕男自撞「遭2車輾斃」法官判無罪
一名男子在110年4月間,於凌晨酒駕開車上國道,自撞護欄後車輛斜停於內側車道,人則被拋出車外,橫躺於中線車道,接連遭到後方的黃姓、賴姓駕駛輾過身亡,當時檢方認定2人未注意車前狀況,涉嫌過失致死,依過失致死罪起訴2人。
相關新聞:酒駕男遭2車輾斃「家屬怒求償」 駕駛判無罪原因曝光
律師瑋哥分析:「難以閃避」判輾人沒過失致死
法官的判決理由
- 一審法官認為,不能確定酒駕男被拋飛當下就死亡?還是被車輛輾過致命?時間點難斷定,可也無法排除2人輾斃的可能性,因此判2人無罪。這個論點是有爭議的。因為報導稱:楊男被送往醫院搶救後才宣告死亡,所以律師瑋哥認為楊男自撞時,就被拋飛當下就死亡的可能性極低。所以法官用不確定死亡時間點,無法判定是否過失行為和死亡結果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就直接判2人無罪,這部分較有爭議,因此檢察官就上訴到第二審。
- 後來經檢察官上訴,二審法官則認為:事故現場因為是晚上,沒有燈光照明,根據照片、車速、行車紀錄器,黃女及賴男很難進行閃避,翻覆車輛也沒有閃燈,現場又無燈光照明,並且高速公路限速是時速110公里的速度下,根本「難以閃避」,不能以2人坦承有過失的證詞就判定過失。駁回上訴,民事賠償的部分也遭到駁回。
- 這二種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不同的,用過失致死的法條和構成要件來講,就是一審認為有過失,但無法證明有相當因果關係。二審是認為在天黑和車速路況下,根本難以閃避,所以連過失都不成立。
過失致死定義及3個構成要件:
- 行為具有過失,即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
- 造成死亡結果發生。
- 過失行為和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所以,二審的法官判決綜合一些天氣、照明、路況,2位駕駛根本「難以閃避」,不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的構成要件,就不能成立過失致死的罪名。
- 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條規定: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相關文章:【車禍法律】車禍糾紛有什麼刑事責任?律師:2種刑事法律規定與建議
律師瑋哥建議:如何在車禍事故中保護自己
- 不論有何要緊的事情,務必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實務上非常重視肇事逃逸,如果發生車禍就自行離開,很可能會平白多出一個肇事逃刑事責任。
- 車禍後,趕快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像這個案件第一位肇事駕駛馬上照規定放警示標誌,所以有關這部分的交通法規也沒有任何過失。
- 事故發生後,證據的保全非常重要,行車紀錄器的安裝和保存非常重要,警方一定要求紀錄器中的影像內容,這在車禍鑑定中也是重要證據。另外,路口的監視錄影畫面以及臨車的行車紀錄器若可以取得,對將來責任的釐清很有幫助。
- 遇到車禍事故要勇於面對,很多紛爭都源於一方不願面對處理,當事人或家屬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只好提起告訴。建議若你遇到車禍事件,可以尋找專業的律師協助,也可有助釐清案情,解決紛爭。
相關文章:【車禍法律8】提告車禍賠償項目有那些?如何計算車禍賠償金?
附錄:車禍事故處理五步驟
交通事故發生時,有「事故處理五步驟 」,照此步驟便可以減少二度意外事故的發生,更可安全又快速的解決車禍現場的危險情況,步驟如下:
交通事故處理五原則—「放」、「撥」、「劃」、「移」、「等」五步驟
- 「放」: 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 「撥」: 立即撥打110報警、119傷患救護。
- 「劃」: 將車輛標繪定位(有移動過的就不可以劃,以防現場失真)。
- 「移」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使應速將車輛移置(一定要拍照或標記後再移)。
- 「等」 平心靜氣等候警察並可先行現場拍照、尋找目擊證人,等警方來時也可以更詳細敘述車禍事故狀況。
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未適當處理,容易造成令人遺憾的二度傷害(第二件交通事故),而且在旁邊目睹事故的人車,也需要多加注意,以免不小心造成另一起事故。
在警方來時,也可以更詳細敘述車禍事故狀況。
相關文章:【車禍法律5】發生交通事故,你該怎麼辦?律師瑋哥教你10大車禍處理要訣
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請點選本連結加line好友,預約法律諮詢時間!
我們有車禍保險法律專業的團隊,幫助您第一時間處理車禍事件的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
民刑訴訟
車禍法律講座
家事繼承案件
債權債務催收
0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