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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婚姻理財法律】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追溯期有多久?律師:注意2個時效點

                  【婚姻理財法律】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追溯期有多久?律師:注意2個時效點

                  2024 May 19 民事刑事訴訟 繼承遺產家事
                  內容目錄
                  1. 離婚後才知道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怎麼辦
                  2. 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什麼時候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 1、夫妻一方死亡
                    2. 2、離婚
                  4. 離婚有前一方惡意脫產?
                  5. 離婚剩餘財產追溯期多久?(2年和5年怎麼算)
                  6. 結論

                  離婚後才知道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怎麼辦

                  吳先生和太太結婚多年,因為太太是全職主婦,因為常爭吵而協議離婚,不過雙方都不諳法律,簽的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太太到離婚一年後,來上課才知道她其實可以向先生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為家庭財務一直是先生管帳的,她後來才得知先生另外還有許多其他財產。
                  太太來詢問:她錯過了離婚協議時的談判,現在才發現先生有其他財產,還可以追討嗎?離婚剩餘財產的追溯期到底有多久?

                  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我國民法有規定所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一),這是把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因為大多數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財產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不過法條的但書有規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可以算到剩餘財產中,只要是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撫慰金,都不能算到差額分配裡面。

                  什麼時候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夫妻一方死亡

                  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就同時具備「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權利分別如下:

                  • 配偶: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繼承人:再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分配遺產。

                  2、離婚

                  除了死亡以外,離婚也屬於婚姻關係消滅的事由。夫妻離婚後,就可以清算雙方財產,財產少的一方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離婚有前一方惡意脫產?

                  律師答: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3的規定,夫妻其中一方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就是所謂惡意脫產。
                  所以吳太太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將先生惡意脫產的財產追回來算入婚後財產,一樣可以請求差額分配。也就是說,先生在「離婚前5年」內「惡意」脫產的房產、股票、存款等,都可以列為夫妻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過上法院一切需要證據,所以律師建議最好在離婚前,就要開始查清楚配偶財產的動向。

                  民法第 1030-3 條
                  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延伸閱讀:【離婚怎麼查對方有多少財產】另一半惡意脫產怎麼辦?

                  離婚剩餘財產追溯期多久?(2年和5年怎麼算)

                  不過,在發現對方惡意脫產,或是離婚後一直沒去請求剩餘財產,也不是一直可以去追回。為使這些權利的法律關係早日確定,維護社會的交易安全,所以權利都有時間限制。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可以從你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有些人可能是不知道離婚有剩餘財產請求權,所以離婚當時沒有向配偶請求財產分配。在離婚後才發現另一半還有其他婚後財產,只要離婚時沒有簽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離婚2年內可以向配偶行使此權利。不過如果在離婚後5年內,都沒有去行使財產分配的權利,對方是可以用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本案的吳太太離婚後才發現先生有許多財產,離婚財產追溯期要從知道時起2年內起算。如果太太知道這個規定的時間較晚,最慢也需要在離婚後5年內請求,超過5年才知道,就會罹於時效消滅了。

                  第 1030-1 條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結論

                  大多人在協議離婚時,因為不懂法律,不知道要分夫妻剩餘財產、或是絕口不提怎麼分財產,等到離婚條件都談好,並且離婚一段時間,才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求分配離婚當時的夫妻剩餘財產。
                  也有人在協議離婚時沒有仔細看離婚協議書內容,就放棄民法1030之1條的權益,結果完成離婚登記之後就再也無法要回財產。
                  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涉及到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時效問題。為了確保自身權益,一定要注意盡早請求財產分配,也要注意自己離婚時簽了那些文件內容。如果不清楚文件內容,或是如何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建議你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夠根據個案情況提供最佳建議,並協助制定有效的法律策略,以確保您在婚姻財產分配中獲得公平對待。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本文由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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