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001|酒駕臨檢親警察?!《Podcast律師在1樓》
2022 Nov 03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Podcast
酒駕臨檢還親警察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想知道交通事故處理的大小細節嗎?
想知道生活時事中的法律問題嗎?
想知道不斷翻新的法律規定對我們的生活有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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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新聞《酒駕臨檢親警察》
社會案件,民眾不會想到的法律議題,透過這個頻道跟大家分享社會新聞涉及法律的部分,歡迎來到律師瑋哥聊天室。
南投埔里分局北山派出所一名潘姓員警,日前行經埔里鎮某路段,發現49歲劉姓男子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懷疑他有酒駕,追上前攔停,要求他吹氣進行酒測,不料劉男竟冷不防朝臉頰「啾」了下去,員警被突如其來的吻嚇到往後退大喊:「叫你吹一下不是親一下啦!」,最後劉男酒測值高達1.0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警員大喊「叫你吹一口氣,不是叫你親我!」,接著劉男又再靠近準備親臉,員警連忙往後退:「吼!你酒味那麼重!」,趕緊用手擦拭臉頰。警員潘治源表示,當時被劉男的舉動嚇一大跳,當場傻眼,從警15年第一次受到這種「待遇」,心想劉男真的是喝太茫了,才會靠過來「強吻」,果然一測劉男酒測值明顯超標,高達1.05毫克,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至於劉男這一吻恐涉及性騷擾,加上疫情當下,在確認劉男沒有確診後,員警選擇原諒,但也直呼「無福消受」。
律師瑋哥重點分析:
討論1: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把民眾攔下來?
律師瑋哥參考法條:
1、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2、警察勤務條例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3、刑事訴訟法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討論2:被警察攔下來之後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律師瑋哥參考法條:
按刑事訴訟法第88條被追乎為犯罪人者或持有犯罪跡證顯露於外之人,為準現行犯,不論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
討論3:喝醉的人去親別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律師瑋哥參考法條:
1、性騷擾防治法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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