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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車禍法律】被人追撞直接離開 律師:雖無過失仍判罪

                  【車禍法律】被人追撞直接離開 律師:雖無過失仍判罪

                  2023 Jan 08 民事刑事訴訟 車禍理賠保險

                  新聞:8旬翁開車遭追撞後離去 雖無過失仍判罪

                  有位高雄80多歲的貨車駕駛人,開車時為了禮讓前方機車,就緊急煞車,導致後方的一位女騎士來不及閃避追撞。

                  機車在人車倒地受傷後,貨車駕駛卻覺得被撞又不是自已的問題,就置之不理,也沒有留下連絡電話,駕車離去。

                  相關新聞:8旬翁開車遭追撞後離去 雖無過失仍判罪

                  車禍無過失,檢方為何起訴?法院為何判有罪?

                  本件車禍鄭翁雖無過失,但因機車騎士倒地受傷,依法有救護義務,卻不管對方死活,逕行開車離去,所以檢方認定有嫌公共危險罪,也可能違犯肇事逃逸致人受傷罪。

                  在法院法官調查後,認為機車女騎士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要負全部過失責任,而貨車司機雖然沒有過失,但因已經有人受傷倒地了,依照法律規定,他有救護的義務,卻不管對方死活,就開車離去,所以法院認定觸犯肇事逃逸致人受傷罪。但法院審酌貨車司機已達成調解,而且年歲高達85歲,有重聽、青光眼、糖尿病等宿疾,判決免刑,本案仍可上訴。

                  相關閱讀:公車左轉撞一家3口,律師瑋哥:人行道罪責加重,轉彎2步驟不可少

                  律師瑋哥分析:無過失一方直接離開現場,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是刑法中與一般民眾認知落差非常大的罪,照我國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方有受傷或死亡的情事,即使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過失之一方,若直接離開現場,很可能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實務的見解認為,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在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維持現代社會生活所必需,交通事故已然為必要容忍的風險,則為保障事故發生後之交通公共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及為保護事故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自須要求行為人留在現場,即時對現場為必要之處理、採取救護、救援被害人行動之義務。」(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 3938 號刑事判決)

                  律師瑋哥建議:留現場等警方,不論有無過失都要採取救護措施

                  所以遇到車禍,一定要留在現場,最好是等待警方到場,表明自己為車禍當事人並留下資料,如果要離開也先待詢問警方是否已能離開,畢竟有時候在專業機關鑑定前,很難預先認定是哪一方的肇事責任。另外只要有人受傷,不論自已有沒有過失,都一定要採取救護的措施,千萬不要直接離開,造成後續訴訟不利的狀況。

                  民國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相關文章:【車禍法律5】發生交通事故,你該怎麼辦?律師瑋哥教你10大車禍處理要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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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冠瑋律師|律師瑋哥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法學博士
                  台灣交通事故權益保障協會|理事長
                  金融機構債權回收商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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